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08〕207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6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收取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务费基础上,核定我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为:每生每科60元,另外加收上缴国家规定部分。
二、收费单位收取的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开支。
三、考试费分成:
(一)各市设置考场的(省考试机构委托的除外),市里留60%,省里留40%;
(二)省统一设置考场的,市里按每人10元提留,其余留省。
省、市分成考试费,应分别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六、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按规定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国库、市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2项“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考试费”。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6〕2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