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8]72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
为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劳服企业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发挥其创造就业岗位,稳定社会的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就2008年度劳服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劳服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二、劳服企业年检的范围和步骤
(一)凡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劳服企业均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实行企业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审检、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三)劳服企业将需年检的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进行审定。经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印章。
三、劳服企业年检的时间
2008年度劳服企业年检工作从10月初开始,11月底结束。
四、劳服企业年检的要求
(一)劳服企业年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标准高的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劳服企业年检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通力协作,把年检工作做好。
(二)今年新认证的劳服企业,且已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印章的不参与这次年检。
(三)凡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被注销劳服企业资格的和已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须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正、副本交回发证机关。需重新认定劳服企业的,要重新向劳服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