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鼓励实验区引进创新型人才
19、个人取得的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技创新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0、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优化服务,提高效能
22、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安徽省地税系统促进全民创业措施100条》和《安徽省地税系统“三项服务”措施100条》;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评机制,制定包括实施内容、考核办法、奖惩办法在内的完整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认真落实税收信访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和税务听证、复议制度;建立由行政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内外部组成的税收服务监督体系,为纳税人权益救济提供多种有效途径。
23、优化纳税服务措施。全面落实以三时服务、四办要求、五零标准、六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3456”服务规范和“二十条便民措施”;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实行业务骨干带班、行政领导值班等制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实行涉税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基础上,实验区内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快实现“全集中”、“全到位”和远程网上审批;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纳税人100万元以下缓缴税款的申请事项,由试验区所在的市、县地税局按规定直接审批。
24、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加快推行纳税诚信体系建设,开设办税“绿色通道”,全面实施“阳光稽查”;进一步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扩大税银联网覆盖范围,为纳税人提供经济便捷的多元化申报纳税和咨询服务方式;完善落实“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一户式”储存、“一票式”征收,针对实验区内企业不同要求,主动提供“一对一”个性化纳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