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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的意见

  4、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3年。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生产线宽小于0.8u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实验区骨干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9、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鼓励企业创建自主品牌
  12、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鼓励创建风险投资企业
  13、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支持实验区基础建设
  14、对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促进实验区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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