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的意见
(皖地税〔2008〕102号 2008年11月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今年视察安徽时的重要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合肥、芜湖、蚌埠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并与最近出台了《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更好地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服务,结合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强化责任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推进安徽科学发展、加速崛起的关键。设立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有利于发挥我省科教优势,构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把服务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作为地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挥税收职能,积极制定和落实配套政策,努力优化纳税服务,加大支持力度。合肥、芜湖、蚌埠三市地税部门要按照《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效能建设和现代化分局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其他地区的地税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并借鉴试验区的做法经验,积极推进和服务本地区自主创新。
二、完善政策,支持创新
(一)支持实验区创新型产业升级
1、对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内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实验区内的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