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功能区域划分的暂行规定
(1999年8月7日阜新市人民政府令发布,2008年10月14日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阜新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功能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空气污染,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和生长,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区内从事生产、生活、开发建设以及商贸活动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域划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在辖区内的贯彻实施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发改委、经委、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功能区域划分适用的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第二章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第五条 针对本市所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结合《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阜新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和2020年远景规划目标》及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域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将功能区域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该类区域对应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标准,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其区域范围是:
(一)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二)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三)大清沟省级风景区所辖区域;
(四)章古台省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五)乌兰木图山省级风景区所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