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跨县(市)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指定挂牌督办单位。市级重点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具体挂牌督办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拟报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须报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