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对女满52周岁、男满57周岁,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后,可以列为编外人员,办理提前离岗手续,保留原待遇。
第二十六条 教师申请辞职,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履行教师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者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以及擅自在校外授课的;
(五)品行不端,影响恶劣的;
(六)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七)在各级各类考试中玩忽职守、违规作弊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 教师连续旷工不超过15日或者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30日,学校可以依法给予必要的处分;经教育无效,教师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学校可以依法予以辞退。
辞退教师应由学校提出意见,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告知本人,其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按有关规定招聘或者调入教师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教师法》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