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聘人员申请;
(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履行鉴证手续。
第八条 教师聘任方案须经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教师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必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教师工资按其被聘用职务确定。
第十条 辞聘或者解聘教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办理。辞聘或者解聘教师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章 调配与交流
第十一条 教师的调配与交流,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加强薄弱校、薄弱学科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定期交流。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配备教师。
第十三条 实行教师交流制度。中小学教师交流的范围原则上是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一级、高级教师。
鼓励新招聘的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校任教。
中小学教师在申报晋升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校任教经历。
第十四条 教师到农村或者薄弱学校支教,其所在学校应当为其预留编制和岗位,并给予一定的支教补助,其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消称号后,与其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教师调配应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