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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

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
(经2008年10月21日第14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10月27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教师队伍管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含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师管理。

  第三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管理工作。

  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教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受保护。

第二章 教师聘用

  第五条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外,学校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补充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招聘原则和程序组织考试、考核、试讲、面试、体检等工作。

  第六条 应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符合聘用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教师应当具备的其他岗位条件。

  第七条 在校教师实行聘用制,其基本程序:

  (一)公布聘任方案,包括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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