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经2008年10月21日第14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11月15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中的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中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