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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3.凡参加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均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
  (十三)创业扶持政策。
  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在本市创业的,享受本地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项目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可享受本地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对返乡创业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持。
  (十四)权益保障政策。
  1.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劳动保障部门与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团体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农村劳动力维权救助举措,积极把实现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吸收到工会组织中;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或克扣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2.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障水平。
  3.建立农村低保人员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低保人员实现转移就业(须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自就业之月起24个月内,其劳动收入中在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此规定对同一对象不重复适用。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和推广“就业货币”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列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切实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宣传、农办、发改、建设、经贸、财政、人事、税务、工商、物价、统计、民政、监察、教育、人行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抓好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和形势的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氛围。
  (十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再就业资金,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杭州市区户籍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范围内实现转移就业的,以及转移到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就业并享受当地户籍人群同类扶持政策的,落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再就业资金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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