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鼓励农村劳动力结合实际,在商贸、餐饮、旅游、家政等服务领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引导农村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行业,进行全职或临时性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各地实际,鼓励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投资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促进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
四、建立政策扶持体系,帮扶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
(十一)就业扶持政策。
1.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对我市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凡免费介绍并帮助我市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按实际成功就业(指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下同)人数给予中介机构每人5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100元给予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市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等用人单位招用杭州市区户籍(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20%的,每招用1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共计4000元。
3.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市、区、街道(乡镇)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视同吸纳城镇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
4.将农村公益性岗位纳入各级财政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二)培训补助政策。
1.鼓励农村劳动力参加引导性培训。已办理求职登记的杭州市区户籍农村劳动力参加引导性培训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2.鼓励用人单位、各类培训教育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用人单位对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经费可计入企业成本,在税前列支。已办理求职登记的杭州市区户籍农村劳动力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给予补贴,初级每人补贴300元,中级每人补贴400元,参加高级工、技师培训或当年杭州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600元;取得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15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