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农办拟订的《杭州市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杭州市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办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和扶持我市有意愿进入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转移,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构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5〕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我市农村劳动力积极办理求职登记,明确转移就业扶持对象
(一) 我市劳动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意愿的杭州户籍农村劳动力,可办理求职登记,申领《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是我市农村劳动力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转移就业扶持政策、参加农村公益性岗位等公共就业服务的凭证之一,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进行证件信息记录。
(二)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和扶持对象为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人员。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点帮扶对象(以下简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1.领取《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
2.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低收入农户的具体界定办法由市农办另行制定);
3.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劳动年龄段内的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4050”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