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10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利商”氛围,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淮发〔2006〕4号)的部署和要求,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颁发范围和对象:市经济开发区、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和三区工业园区内的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当年度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第三条 优惠内容和规定:凡获得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的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在淮投资经营期间享受以下待遇和优惠服务:
(一)安排县级领导干部定期深入企业实施跟踪服务。
(二)在自愿的情况下,可应邀列席市有关经济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有关经济政策制定和调整情况。
(三)在评选荣誉市民、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时,可被优先推荐为候选人。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被依法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四)企业可优先得到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所在地、招商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报批手续全程代办等跟踪服务。
(五)持卡人的固定住所,除涉及安全、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外,不得随意检查。需要检查的,有关单位要向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化办)申报备案。持卡人需要提供人身或财产安全保护时,公安部门首先派员到现场,及时提供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