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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县人民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县人民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帐(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书,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缴款完毕后,持有效的缴款凭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征地协议等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违约金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对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或不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且不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第九条 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以及无偿划转土地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 在土地前期开发和转让中,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降低土地开发成本。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
  第十一条 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的县市,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按照当地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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