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节能产品认证的意义和作用,提高企业、消费者对节能产品认证的认知度,指导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推广节能认证产品的使用。
13.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对列入《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监管,禁止生产、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督促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履行标识备案,提高能效标识的标注质量。
14.提升技术机构开展产品和工程节能技术检测能力。大力扶持技术机构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和能效标识产品的研究与检测;对符合条件的检测技术机构实施资质认定许可,为全面实施
《节能法》、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加强对企业节能降耗的监管
15.加大对用能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力度。对煤炭、石油制品等燃料类、钢材水泥等耗能类、新型墙体等节能保温材料类、空调照明等用能类、水源热泵太阳能等利用新能源类、工农业家用器具等节水类、污水处理药剂等环保类、电能表等能源计量类等8大类重点产品加大省级监督抽查力度,对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质量问题严重的,坚决禁止生产和销售,监督企业召回其产品并进行技术处理或销毁。对存在突出共性质量问题或严重区域性质量问题的,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
16.强化对已获证企业的监管。加强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化工、建材、建筑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开展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已获证企业的检查,对违反节能减排政策要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工艺生产过程耗能指标、污染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整改,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17.严格高耗能企业的生产许可管理与审查,加大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高耗能产业准入条件;严格对热轧带肋钢筋、水泥、电石、铝合金建筑 型材等 23 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受理与审查;严格执行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要求,坚决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强化证后监管工作,凡是具有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和工艺的获证企业,责令限期淘汰,否则依法吊销或撤消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