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履行《节能法》赋予质监部门的职责,加大节能执法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节能监管的长效机制。现就贯彻落实《节能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1.加大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紧贴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积极组织制(修)订地方节能标准,畅通节能降耗地方标准申报绿色通道,快速制定标准,缩短标准批准发布周期。
2.指导企业建立节能标准体系。按照《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国家标准的要求,指导企业建立企业节能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节能标准,完善企业节能标准备案审查制度,并及时做好备案企业节能标准的复审工作。
3.做好节约能源法配套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会,抓好节约能源法配套的46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发挥配套标准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4.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尤其是全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贯彻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及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5.建立能源计量数据核查制度。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等报告开展能源计量数据核查,核查能源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对能源计量数据存在虚报、伪造、篡改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能源贸易公证计量制度,对重要能源的贸易交接开展公正计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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