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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质监局发[2008]34号)


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更好地履行质监部门的职责,现将《江西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节约能源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深入理解《节约能源法》对质监部门提出的新的要求。要结合贯彻国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及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把实施意见中的十七项工作分解到每个部门,落实到每个人。
  二、各单位在落实《节约能源法》过程中,一是要加强与其他节能部门的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协作,共同推进节能工作有序开展;二是要注意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质量、标准、计量、监督、特种设备等各职能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节能工作取得最大成效;三是要将节能服务与节能监管有机结合,寓节能监管于节能服务之中,在节能服务中体现节能监管;四是要注重在节能活动中发挥直属机构的技术优势,用节能新技术指导用能单位节约能源。
  三、各单位每半年要对《节约能源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开展节能活动后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并于每年的1月5日和7月5日前分别报省局。
  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局请示报告。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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