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张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市经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和市统计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委、省统计局和所在地经济局、统计局。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委。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委和市统计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委、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和省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各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区县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目标
(4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
|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20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3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3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9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3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8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2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
7
|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10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百家和三十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4分;
2.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6分,完成90%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80%的不得分。
|
8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3
| 1.执行节约能源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等,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5
|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2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4.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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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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