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张家界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区县依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在张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按省要求考核),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区县经济局及统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区县、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10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工作办公室)和市统计局。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工作办公室并由市节能工作办公室分送各成员单位。由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区县经济局和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经济局和统计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委和市统计局。区县经济局和统计局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10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经委、市统计局。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和市统计局审定后,由市经委和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