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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整顿家禽屠宰和销售市场的通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整顿家禽屠宰和销售市场的通告
(嘉政通告[2008]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禽屠宰和销售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活禽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7]2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家禽屠宰和销售市场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12月1日起,各禽肉(鸡、鸭和鹅)经营户必须在嘉峪关市家禽定点屠宰厂宰杀,未经定点屠宰的各类禽肉,不得在市场销售。
  二、任何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屠宰或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禽肉产品。
  三、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家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定点屠宰证照和标牌,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定点屠宰厂宰杀家禽前,须经市动物防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宰杀,严禁屠宰未经检疫的家禽。
  五、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保证上市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未经检疫的禽肉产品上市销售。
  六、市工商局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肉产品行为。
  七、市商务局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八、从事禽肉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必须销售、使用家禽定点屠宰厂的禽肉产品。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家禽,销售不合格禽肉产品的,由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消费者发现非法宰杀家禽、销售不合格禽肉产品的,可向市商务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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