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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兰州二十七中和东方中学为兰州市示范性学校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兰州二十七中和东方中学为兰州市示范性学校的决定
(兰政发【2008】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办学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全市普通中学办学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市政府组成市级示范性中学评估验收组,按照《兰州市示范性初中评估验收标准》、《兰州市示范性高中评估验收标准》,对2008年示范性建设项目学校进行了评估验收。经验收,兰州二十七中、东方中学均已达到了兰州市示范性学校建设标准。
  为此,市政府决定,将兰州二十七中,东方中学命名为“兰州市示范性中学”;并依据《兰州市百所标准化初中建设规划》(兰政办〔2001〕36号文件)规定,对东方中学奖励人民币15万元。
  希望被命名的两所示范性学校再接再厉,进一步强化管理,确定更高的的办学目标,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同时希望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优质资源,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为兰州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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