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各级财政性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安全,保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现就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本通知所指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是指,我省列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省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区市州、县区政府编制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符合《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一并核准。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要按照《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的要求进行,严禁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工程;
(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工程;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实际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