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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转发卫办发[2008]40号文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残疾人联合会、省红十字会转发卫办发〔2008〕40号文的通知
(鲁卫疾控字〔2008〕44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下发的《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卫办发[2008]4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善后处理工作。
  脊灰疫苗相关病例是指人体对脊灰疫苗的不良反应。在目前情况下,开展脊灰疫苗免疫工作是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重要内容,是预防和消灭重大传染病,保障儿童健康的重要措施,但受多种原因影响,即使接种的疫苗合格,接种程序和操作规范,相关各方均无过错,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仍不可避免。这种病例虽然发生的机率较低,但所造成的严重残疾、损伤,给受种者本人及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善后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患儿及家庭经济上的补偿、伤残上的救治、精神上的关爱、生活上的救助。

  二、落实责任,依法做好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鉴定处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脊灰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处理工作的协调、检查及督导;各级疾控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出台前,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仍按照《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鉴定。对于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应给予一次性补偿,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出台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进一步进行处理。对于《条例》出台前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由当地进行处理;对于排除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不予补偿;对于疑似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出台前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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