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环保局、州卫生局、州物价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
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组建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负责对全州医疗废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第四条 本州县市城区医疗卫生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疗废物,应当及时收集并交由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有条件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将其医疗废物及时收集并交由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
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要求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就地进行消毒、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查。
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