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凉府发〔2008〕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保证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稳定物价,安定民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8〕72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授权对地震灾区部分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川价电发〔2008〕34号)的有关规定,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在现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基础上,对我州部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帐篷、彩条布、篷布、矿泉水、婴幼儿奶粉、液态奶、方便食品等抗震救灾商品以及砖、瓦、砂石、交通运输价格等灾后重建商品和服务价格按属地负责制原则(液态奶按权限管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各经营者的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不得突破2008年8月29日的实际价格。如发生成本大幅上涨等特殊情况需进行价格调整的,要从严控制,除液态奶按管理权限报批外,其余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作调整。
二、对州内生产的建筑用水泥销往“5.12”、“8.30”灾区的出厂价、销售价实行最高限价。价格水平为5月11日各企业实际执行价格,如企业所需的原燃材料价格有较大的普遍上涨,企业必须如实向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报告,通过逐级上报省物价局,采取确定加价率的措施解决。对州外进入的建筑用水泥实行差率控制,差率的核定由销区所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三、钢材、木材、玻璃等的出厂价和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核定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原则确定。
四、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经营者必须出具相应的进货、销售发票及相关账目。经营者如不能提供进货、销售发票及相关帐目的,则按拒绝提供价格检查资料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