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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函[2008]729号文件反馈意见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函〔2008〕729号文件反馈意见的函
(内政办字〔2008〕280号)


环保部办公厅:
  贵厅《关于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意见的函》(环办函〔2008〕72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建议将国家已审批的规划中所包含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二、电力行业方面的建议。
  (一)为进一步提高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建议将资源综合利用型电厂(如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电厂)交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议将属于国家(或地方)节能减排范围内的带背压机组的热电项目以及为园区供气供热的抽气冷凝机组交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三)建议将属于国家规划的网内火电项目交由省级环保行政部门审批,以节省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四)2005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发能源〔2005〕1511号文件,将风电场建设项目交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次规定总装机容量5千瓦以上的风电类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为与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相对应,建议将风电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为风电属清洁能源,风电项目污染小,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生态方面。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风电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工作,目前已形成比较完善的风电场建设审批程序和规范,只要建设好监管好,风电项目不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三、冶炼行业方面的建议。
  (一)附件二中所列新建(含搬迁)、扩建(含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轧钢等项目由国家审批。但独立球团、直接还原、熔融还原铁等这类资源初加工项目若全部集中在国家审批,势必会加大国家的审批压力。另外,资源初加工项目多分布在资源富集区,若集中建设可能会造成这一类型矿山原矿的大量运输。因此,建议将此类资源初加工项目交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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