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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管理协会人员经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管理协会人员经费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8〕27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目前,我区盟市以下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个私协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都归地方管理,大部分个私协会的人员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基本都是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部分会员会费中提取解决,财政未予全额保障。停收两费以后,盟市以下各级个私协会的人员经费来源就失去了保障。为保证个私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认真核定个私协会人员编制和经费收支情况的基础上,把个私协会人员经费形式由自收自支改为全额拨款。各级个私协会收取的会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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