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暂行规定》”已被: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的通知
(青建工〔2008〕368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开展2007年度全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所有在本省注册并于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考核依据和内容
为规范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的年度业绩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公平、公正,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暂行规定》(详见附件),本次和以后的年度业绩考核将依据《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暂定规定》内容进行考核。
三、考核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各企业于2008年10月20日前,将填写完整的三份《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表》(此表从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www.qhbid.com.cn下载)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西宁地区的企业,在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向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报送考核资料;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向我厅建筑管理处报送考核资料。
(二)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11月5日前对本地所属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暂定规定》,结合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业绩考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及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对企业受到表彰和奖励的良好行为以及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做出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分别记入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栏,并填写初审意见后报送我厅。同时,要将书面有关表彰、处理文件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