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尽快出台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鲁粮调字[2008]51号)
各市粮食局:
2007年底,省发展改革委与省粮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粮电〔2007〕21号文件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紧急通知》(鲁粮机字〔2007〕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目前,泰安、威海、德州、菏泽四市已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了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及最高、最低库存制度(见附件)。现就进一步做好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尽快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
建立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是贯彻落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市要根据《通知》要求,借鉴泰安、威海、德州、菏泽4市的做法,加强调研,制定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报请市政府审定,于2008年12月前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二、统筹兼顾,合理确定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
各市在研究制定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时,既要充分考虑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粮食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做到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增强可操作性。要做好毗邻市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衔接工作,促进粮食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在确定库存量标准时,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一是参照粮食经营者的经营量(包括收购量、加工量、销售量)确定;二是针对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等不同类型的粮食经营者分别确定;三是参照粮食经营者的仓容量确定。
三、完善制度,督促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要认真做好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的实施工作,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强社会粮食经营者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要根据现阶段粮食市场形势的要求,建立健全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的配套执行和监督机制,积极开展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执法检查工作,对违反制度的粮食经营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督促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