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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神火集团:

  2008年11月17日7点30分左右,郏县安良镇高门峒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矿井当班入井42人,其中:8人安全升井, 34人被困井下。该矿是经县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维修的矿井,批准维修入井人数29人,实际入井42人,事故发生后,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抢救,截止目前,32人获救,2人遇难,这是一起借维修之名违规从事生产活动,并造成透水事故的典型事例,教训深刻,影响恶劣。为深刻吸取“11.17”透水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88号)(以下简称豫政办〔2008〕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8〕90号)(以下简称豫政办〔2008〕90号)要求,现就我省小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复工复产矿井的监管。凡是没有按照豫政办〔2008〕88号有关规定,通过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复工复产验收的矿井,只允许通风排水,不允许复工复产。

  二、严格执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豫政办〔2008〕88号文件规定,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或矿井坚决不得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1.省辖市市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矿、乡镇领导驻矿制度不完善,人员不到位的;

  2.市、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机构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适应煤炭生产监管需要的;

  3.煤与瓦斯突出、受水威胁严重且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其综合防治措施未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对于批准进行维修的矿井,要编写详细的维修方案,明确维修地点、内容和工作量,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经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同时,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严防借维修之名行生产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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