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市政管线建设运营方式。各市、县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方针,推动城市市政共同沟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新城区城市道路需同步规划建设市政共同沟,老城区改建、扩建城市干、支线道路要逐步推广建设市政共同沟。要加快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动态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积极提倡城市各市政公用和配套管线产权单位共享地下档案信息。要推广先进施工技术和工艺,减少破路造成的危害。城市主、次干道过路管线原则采取顶管及非开挖方式施工,确实无法采用顶管及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按路宽分半幅先后施工。要安排在交通量较小的夜间进行工程施工,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各市、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加强对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规范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与管线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道路挖掘施工前须做到:明确公示制度,明确文明施工的措施,明确各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审批机关的管理责任。
六、确保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各市、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各设区城市的区市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并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负责及时做好道路修复工作。
为确保修复质量,城市道路挖掘后的路面修复工作,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市政养护维修队伍或有市政施工资质的单位统一组织修复;申请挖掘单位不得自行修复。市政养护、维修单位在接到修复通知单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城市道路修复要保证维修质量,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结构技术标准。破路沟槽修复后要保证路面接茬平顺、外观整齐、碾压密实,符合国家规定的市政道路技术质量标准。修复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报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质量问题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加强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的,必须经城市公安交警、规划、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城市市政管理机构现场勘测,提出被临时占用的城市道路(含车行道、人行道、街头空地、绿地等)及周边道路和市政附属设施改造、变更、加强的意见。需要改造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择优选择市政专业施工队伍负责施工;经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