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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全省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规范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行为,为城市居民营造良好的交通与生活环境,现就加强全省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全省各级建设(规划、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城市道路规划管理工作。各市、县规划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要,做好城市道路管线规划工作。在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道路管线工程的设计工作,在城市道路建设(含改建扩建大修项目)过程中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各管线工程同步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道路的挖掘。

  二、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所有弱电管线必须入地,城市低压供电线路应当入地。在城市主、次干道建设和改造时,应根据地下管线的实际需要,预留过路综合管线沟,以尽量减少破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主干道、重点路段的挖掘须报经当地市、县政府同意。对交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施工期限长的道路挖掘,须编制交通疏导方案,并于工程开工前5-7日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有关施工通告后,方可施工。

  三、建立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的预申报制度。各管线管理单位应于每年年末报送下年度、每年5月份报送下半年较大的道路管线建设项目计划和管线大修、翻修项目计划;其中设区城市区管道路由区建设(市政)主管部门对年度计划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属道路由市市政管理机构对年度计划进行汇总后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全市道路挖掘计划和施工时间,并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较大挖掘施工项目应按计划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暂缓批准。对于能够综合多管线施工的尽量合并施工,以减少对城市道路的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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