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急保障作用
2003年,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规定建设方和施工总承包方分别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提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2007年,省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建立防止河南省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豫交工〔2007〕26号),要求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提取20%专门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预储,专款专用。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坚决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应急保障发挥积极作用。各地劳动保障、建设、交通部门要联合对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进一步完善管理使用制度。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对工资责任方配合不力、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等情况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予以妥善解决。
四、坚持依法处理与舆论监督并重,严厉惩戒拖欠行为
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建设方、总承包方以及分包企业,建设、交通部门根据施工企业和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相应制裁;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同时,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载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调配合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五、强化督导,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关于在全省建筑工地设立〈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须知〉公告牌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6〕14号)和《关于建立防止河南省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豫交工〔2007〕26号)等文件要求,对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清查,对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设立农民工维权须知公示牌情况重新摸底登记,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尽快落实到位。2008年11月底前,各地将在建工程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设立农民工维权须知公示牌情况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