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豫劳社监察〔2008〕13号)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交通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部分建设项目由于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到位或工程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情况仍然存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仍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工资拖欠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根据《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
按时足额拿到应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也是其最迫切的要求。因工资拖欠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聚集围堵甚至其他异常事端,也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交通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从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职责。
各地劳动保障、建设、交通部门在年末岁尾和夏、秋收种季节等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高峰期,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高速公路建设等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联合进行检查。针对建筑行业分包工程劳务、结算环节多的现实状况,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工资支付主体、监管主体以及工资拖欠责任承担主体。各部门都要建立受理举报投诉机制,公开办公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事项的举报投诉。
二、加大协调力度,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由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务工的特殊状况,工资发生拖欠现象后,“清欠”工作往往比较急迫。各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大协调力度,依照相关规定迅速确认工资支付、责任承担主体和结算支付方式方法,强力督促责任方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对责任方不配合“清欠”协调工作的,或农民工发生集体上访、围堵等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综合协调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配合做好农民工的疏导和安抚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