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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大型娱乐场所安全事故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进入娱乐场所;严禁在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核定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娱乐场所必须按照核定人数售(发)票,场内严禁超员加座。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的疏散楼梯、走道必须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保持畅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在第二层楼以上的娱乐场所不得采用螺旋楼梯或者扇形踏步作为疏散楼梯;
  (二)应当在疏散楼梯和走道设置明显的中(英)文字和图案的疏散标志,并备有固定式应急照明灯和应急电源,保证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自动切换连续供电照明不少于30分钟;
  (三)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和地下层的疏散走道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内的应急照明灯必须采用固定式灯具(不含疏散楼梯和走道),并按下列标准配备:
  (一)每20平方米不少于一个;
  (二)疏散楼梯每层不少于一个;
  (三)走道每15米不少于一个,并保证所有拐弯处不少于一个;
  (四)应急照明应保证地面的水平照度不低于05LX。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在歌舞娱乐场所配置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或消火栓、灭火器。
  (一)配备引入室内消火栓,设置自动报警设施和自动灭火设施;
  (二)娱乐场所周围120米以内,必须要有稳定、可靠的消防水源;
  (三)娱乐场所内必须按每15平方米配备不少于一个轻便型灭火器,其中,影剧院不得少于30个。
  第二十二条 设在娱乐场所内的值班室、工作人员住房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短捷向外的安全通道;
  (二)不得使用可燃材料搭建;
  (三)不得使用火源。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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