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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大型娱乐场所安全事故规定的通知

  (一)疏散出入口数量不得少于两个,出入口高度不得低于2米,净宽不得少于1.4米;
  (二)疏散门、出入门必须易于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内拉门、侧拉门、吊门、转门、普通卷帘门等装置;
  (三)不得设门槛、踏步;
  (四)疏散门、出入口、安全通道不得设门帘、屏风、吧台、验票桌凳及其它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在营业时,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装修必须由具备相应建筑装修装饰资质的队伍施工;电气设备由持有专业合格证的电工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的配线要设置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各类灯具的表面高温部位,不得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各类灯具的配线(24V以下除外),必须采用穿金属管保护的铜芯导线或者护套为难燃材料的铜芯电缆,并按照不同的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分闸控制;电气线路的接头应加接线盒保护。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配电室(箱),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按下列规定加强火源管理:
  (一)餐饮用火必须设置在专门房间内,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不得贴近人员密集场所。
  (二)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地下层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其它层需使用时,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总量不得超过01立方米,且不得储存在歌舞娱乐场所内;
  (三)餐饮串联使用液化石油气罐时,从供气间直至桌下管道应穿金属管保护并固定,在总管上要设置关闭阀;
  (四)严禁在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
  (五)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的包房内,不得使用气化炉、酒精炉(灯)、电炉等炉(灯)具;
  (六)歌舞厅用于舞蹈的烛火等道具,使用中不得抛掷,使用后必须及时熄灭清除;
  (七)营业中或者营业活动结束后,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第十六条 每处娱乐场所中的餐饮用火,只能使用单一火源,严禁使用两种以上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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