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是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重视加强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全市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药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但药品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必须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了切实加强我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认真分析药品安全形势,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一)认真落实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责任制。各区县对本地区内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体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二)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科学的责任考评体系,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加强药品日常监管和督查督办。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药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药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应对,消除危害;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守法意识,完善和落实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药品监管部门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责任承诺告知书”的制度,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药品经营和使用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范,坚持药品购进和使用责任,确保流通和使用环节药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