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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漯河市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意见

  二、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构建农村诚信教育体系。以培育现代金融意识、信用意识为目的,广泛开展金融知识、征信知识宣传,加强对农村经济主体金融观念、消费观念与信用行为的引导,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在乡规民约、中小学教育中加入诚信教育的内容,将金融信用教育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使诚信教育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健全农村信用信息征集机制。进一步拓展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覆盖面,将涉农信贷业务信息全部纳入征信系统。加快推进涉农金融机构农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和农户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农户信用档案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以企业征信系统为平台,加强对县域尚未取得银行信贷的中小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及财务信息的征集,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不断拓展农村经济主体信息采集面,将工商、税务、质检、法院、环保、社保、公用事业、教育等有关部门掌握的信息逐步纳入征信系统,为银行信贷投放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
  (三)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以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规范开展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农户信用评价要以信用档案为基础,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针对农村经济特点,将信用评分与信用评价相结合,不断提高农户信用评价的科学、公正与有效性。
  (四)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在银行信贷管理中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及信用评价结果,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普及应用,将银行信贷约束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有机结合,使信用优良的企业和个人在贷款发放、办理程序、执行利率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对失信者除依法返偿债权外,还要将其列入信贷“黑名单”,给予相应制裁。加强对守信典范与失信典型的宣传或公示,引导农村经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五)大力推行“阳光信贷”。各级涉农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效率,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在建立健全农户(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的基础上,大力推行“阳光信贷”。一是公开办贷。基层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贷服务大厅或服务专柜,公开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阳光操作”,面对面服务。二是公开政策。涉农金融机构要公开信贷制度,包括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对象、方式以及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公开操作流程,以直观的形式公开信贷操作程序;公开办理结果,定期对已办理的贷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开联系方式及监督方式,向社会公开信贷服务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是承诺服务。涉农金融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规定每种贷款申请的调查、审查、审批以及答复、办结时限,实行承诺服务。
  (六)建立形式多样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在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解决“三农”发展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一是推动现有担保企业向农村拓展业务,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提供担保。二是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多方参与的农业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公司+农户”、“协会十农户”等模式的积极作用,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与个人资金投入,推动建立以农村经济主体为服务对象的各类担保中介机构。三是继续推动和完善“农户联保”、“大联保体”等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积极探索适应农村经济特点的新型担保方式。四是探索建立反担保和再担保机制,增强农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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