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报送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并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明确报送档案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限。
未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工程放线并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实行预验收制度,预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二)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相关规定及规范要求。
(三)工程档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实际。
(四)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五)其他应审验的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对预移交档案进行整理立卷,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一),报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预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预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附件二)。
预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其提出的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必须取得《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
第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直接将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对移交的档案审验合格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名称签署档案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