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所建设项目的档案编制、整理及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作。
第六条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城建档案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上一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指定的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二章 报送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应当报送建设档案资料范围。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及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含轻轨、地铁);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且在本单位保存已满五年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改建、扩建以及重大维修建设工程,地下管线改线及补测工程。
(四)其他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资料。
(五)工程开工前(原貌)、施工过程、工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音像资料。
第八条 报送档案编制要求。
(一)建设工程档案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及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二)音像资料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三)电子档案应当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要求。
(四)报送的城建档案文件应当为原件,并保持完整、准确、清晰。
(五)其他有关要求。
第九条 工程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报送相应的电子档案。
有条件的城建档案馆可开展网上报送电子档案,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主动配合。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档案资料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编制,收费标准由双方按照市场情况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