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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报送规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报送规程》的通知
(黑建规[2008]28号)


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报送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报送规程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报送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程序和方法,提高城建档案的报送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资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报送工作,农垦、森工部门参照执行。

  第四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城建档案的报送工作。

  市(行署)、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接收工作,上一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一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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