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平顶山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平顶山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防雷减灾应急预案,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建设、公安、规划、房产、安监、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定期开展公益性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地区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第七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