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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等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黑粮农联字[2008]116号)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粮食局、发改委、农委、农发行、中储粮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掌握调控粮源,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220号)、《关于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8]221号)、《关于下达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222号),给我省下达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100万吨、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计划240万吨、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130万吨。自10月27日起,全省各项政策性粮食收购已陆续启动。

  为确保上述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把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宣传国家出台的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公开透明。要动员组织农民做好粮食的降水、整理工作,使农民出售的粮食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做好农民粮食交售的组织协调工作,维护好卖粮秩序。要组织纪检监察、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

  二、强化有关部门责任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共同做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协助后期管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粮食收购监督检查职能,依法开展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收购政策得到落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同时要与中储粮直属单位密切配合,督促指导当地承担政策性粮食收购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库存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为国家收好粮、储好粮,确保收购的粮食数量真实、质价相符,确保烘干的粮食质量达标、储存安全,确保收购期间生产和资金安全。中储粮直属单位作为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收储工作,要对承担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定库点、实际收储库点的政策执行、收购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负总责,中储粮直属单位(承贷主体)的法人代表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实际收储单位法人代表为管理第一责任人,按收购计划组织好收购工作;各级农发行负责向政策性粮食贷款主体及时足额提供粮食收购资金,做好资金划拨工作,保证收购需要,并监督各委托收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各级发改委要及时掌握国家各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各级农业部门要掌握好农民余粮销售情况,及时反映农民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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