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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意见

  (四)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其中“4050”人员,补贴标准按以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按以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额的1/2给予补贴。
  四、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服务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订就业援助计划和帮扶措施,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按月进行跟踪随访,了解他们的就业、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对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了解其上岗情况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的情况。
  (二)切实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唐山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唐政办函〔2007〕31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做好调查摸底、申报认定和台帐建立,规范工作程序,实现实名制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实施即时援助,确保自确认为零就业家庭之日起30日内为有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帮助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个人就业,实现长期动态归零的目标。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设立专门为就业困难人员服务的综合服务窗口,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开发和掌握一批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通过集中招聘、个别介绍、送岗位到家等多种方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四)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要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开展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服务,并根据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效果,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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