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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意见

  (二)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积极参加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招聘活动,并按要求定期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履行就业或失业状况登记手续。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其就业或失业状况的,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就业要求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辖区内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予以核实和申请认定。对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已经就业的,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台账和数据库。
  三、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通过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兴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等形式,为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创造条件。要积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帮助他们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合法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残疾人(不含已享受残疾人就业安置政策的人员)等就业条件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可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唐政函〔2006〕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继续推进城市环保、绿化、卫生、治安、交通、便民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开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残疾人(不含已享受残疾人就业安置政策的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并依据我市现行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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