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金融和投融资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分别设立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贡献奖”和监管部门“金融发展贡献奖”及若干单项指标奖,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业绩突出的市级金融机构以及对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获奖单位人员的奖励额度和方式由各获奖单位自行安排,班子成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50%。
1、设立“银行业金融贡献奖”。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努力增加信贷有效投入取得突出业绩,在本系统内排名靠前且当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风险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银行业金融贡献奖”根据新增贷款投放额度和增幅确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设立“保险业金融贡献奖”。对为参保客户提供更多、更快理赔,在推进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发展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当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保险业金融贡献奖”根据保险理赔(给付)金额和增幅确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重大事故、灾害发生后迅速勘察理赔,贡献突出的,视具体情况提高奖励金额。
3、设立“金融发展贡献奖”。对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银监分局、河北保监局驻唐监管组等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在引入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改革发展、解决金融难题和开展重大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金融发展贡献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设立个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融资机构单项指标奖。对在唐山注册设立的证券、期货、金融租赁、信托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产业基金、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和投融资机构及个人,为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募集资金以及在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完善对金融和投融资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1、建立对金融和投融资机构的业务补偿机制。对在融资活动中由于客观原因和政策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较大风险或造成较大损失时,仍坚持信守承诺,履行合同,能够与企业共渡难关的金融和投融资机构,对承担社会公益性无收益或低收益业务的金融和投融资机构,市政府给予业务补偿,即对政府掌握的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及重要产业支撑项目等优质项目的投资信贷业务,财政、社保基金、医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的存款和理财管理业务等,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该类金融和投融资机构。
2、建立财政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度挂钩机制。各级政府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选择贷款规模大、存贷比高的市级银行机构作为政府财政资金的存款银行,调动银行增加贷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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