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和规范金融中介组织。积极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信用担保、评估评级等信用中介机构,适时引进外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推行企业外部信用评级,鼓励开展风险投资中介服务和消费信贷咨询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业务监测体系,规范中介市场和中介经营主体行为,引导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中介服务,消除中介机构信息失真、虚假报告、虚假认证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金融业的调控能力,积极引导和调动金融和投融资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借鉴深圳、大连、宁波等市的先进经验,建立贡献评价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金融领域充分竞争,推动金融业加快发展。自2008年起,市财政设立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用于奖励为加快推进我市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活跃金融业竞争主体。鼓励外埠金融和投融资机构来唐发展,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多种形式的地方法人金融和投融资机构,积极引进高级金融业管理人员。
1、引进金融和投融资机构总部、地区总部、资产管理公司等,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在唐新设分支机构,视其营运资金拨付情况,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0-5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考察和开办费用。如以上机构5年内撤销,补助资金全额返还。
2、引进金融和投融资机构总部、地区总部、资产管理公司,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在唐新设分支机构,以及注册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营公司、保险公司、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产业基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等,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前两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企业缴纳的契税和前三年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
3、新设金融和投融资机构从市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期限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