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市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市政府进行的法制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予以公布。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备案制度。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单位应当自市政府有关责任领导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文书一式3份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十八、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归口办理制度。市政府法制机构应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文件和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